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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8点击次数:310
公安部交管局:有毒驾、再次酒驾构罪等人员禁驾大中型客货车
公安部新制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新制修订的部门规章对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推进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并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再推出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其中四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二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三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其他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四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此外,两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也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驾驶人考试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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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违法征地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安置补偿权益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前述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于1997年。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全文共33条,注重对存在分歧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上,前述解释明确了合法权益的内涵,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厘清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对象,《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以及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司法解释贯彻平等保护产权原则,切实维护民营经济合法产权,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赔偿就是“实际损失”赔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予以充分赔偿;明确规定财产赔偿的计算方式,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范畴,为充分赔偿划定具体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仅赔偿侵犯财产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在兜底条款明确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
这一解释还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前述解释明确,赔偿金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上述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此外,上述解释还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及判决方式,并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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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宣告“签收即认可”无效,对电商“霸王条款”说不
针对网络消费乱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3月15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自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直接宣告五类屡禁不绝的“霸王条款”无效,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商平台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电商承担;电商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最高法也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一个案例中,消费者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看到出售“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信息,经与卖家确认系全新官方正品后付款下单。收货后,消费者发现该产品是假冒产品。法院审理查明,卖家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卖家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达5万余元。据此,法院认定卖家行为系商业性经营行为,构成销售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判决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无效等,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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