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1.06.18点击次数:145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强制执行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特殊的救济诉讼,在执行案件审理中有这样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做出的处理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案外人未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法院未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做出裁定的,案外人径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不予受理。
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无异议的,可以列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无异议的,可以列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为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分别“请求在XXX号执行案中停止对XXX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请求在XXX号执行案中许可对XXX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的内容。执行异议之诉最直接的功能是排除、阻止或者许可对XXX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所以执行异议之诉应包含上诉执行请求,否则不能实现其诉讼目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独三、无独三)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没能参加诉讼的,有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起诉第三人可以通过两条路实现中止原判执行的目的,一是提供担保,二是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在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判决生效后,执行中,案外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权利,也可以通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维护权利,那么二者的关系如何呢?
在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执行中,如果同时满足判决生效后6个月的条件,此时案外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选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如果案外人选择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但不论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均不能申请再审,因为此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尚在进行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不能同时进行。如果案外人选择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那么法院裁定中止,驳回后只能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