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到冒牌奶茶是什么感受:这个“妹妹”我好像在哪见过……
发布时间:2022.02.22点击次数:413
什么什么?
你喝的这是假奶茶?
众所周知
当你想喝一杯奶茶的时候
能有1000个理由
可你知道吗
你可能喝到了冒牌奶茶……
网红奶茶花1个亿打假
2月17日,报道中提到的奶茶品牌“鹿角巷”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表示“对商标注册细则不详,让假店钻了法律空档”,对此深表歉意。
品牌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
案例一
搭便车的“一益禾堂一” “益采堂”
被告:深圳市一益禾堂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梁公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判赔金额:100万
代理律师:张显显、何春阳
被告深圳市一益禾堂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梁公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一益禾堂一”“益采堂”标识进行招商加盟。另外,加盟商在经营的店铺中店铺招牌、装修、菜单、工作服、宣传栏、饮品杯等物料上均使用了“一益禾堂一”“益采堂”标识。“一益禾堂一”标识在“益禾堂”前后加上了字体显著小于“益禾堂”的“一”字,而“益采堂”则是在“禾”字上加了两点,两个标识均突出显示了“益禾堂”三个字,该种使用方式足以使公众联想到原告经营的“益禾堂”品牌,进而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
我所律师团队综合梳理案件基本事实,认为本案难点在于:
(1)怎样将加盟商的实际使用行为与被告关联,从而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
(2)两被告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
(3)两被告判赔金额的认定。
鉴于上述情况,代理人通过前期行政投诉获得的线索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调取了被告加盟店铺的店铺照片、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证明被告加盟商的商标使用行为具有统一性,以此证明被告对其加盟商的使用行为具有指导及管理的高度可能性;原告另提交了一大批照片(上述照片系使用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APP 进行取证),证明两被告存在众多加盟店,侵权规模大及侵权恶意程度高,以此作为判赔金额的酌定因素。另外,代理人通过工商查询、侵权材料梳理,以两被告工商登记地址一致,股东存在重合、公章混用主张两被告混同经营,具有共同侵权故意。最终该案获得胜诉结果,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侵害商标权,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
案例二
“正品益禾堂”你说是正品就是正品了吗?
被告:广州幸福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利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益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判赔金额:150万
代理律师:张显显、龚芬丽
被告广州幸福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永利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被告使用与“益禾堂”近似的标识“正品益禾堂 ”“(小写正品)益禾堂”进行招商加盟,通过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许可加盟店铺使用与“益禾堂”相同(近似)的标识。
按照加盟合同约定,被告向加盟商提供核心物料,并指导加盟商的经营店铺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标识的规划与安装。被告向加盟商提供的纸杯、磨砂杯、打包袋等物料装潢及店铺整体装修设计装潢与原告特有包装装潢相同(近似)。此外被告还授权加盟商“正品益禾堂”注册营业执照名称作为字号使用。被告授权加盟商在经营的店铺中店铺招牌、装修、菜单、工作服、宣传栏、饮品杯等物料上均使用了前述“正品益禾堂 ”“益禾堂”“杯型图案 ”标识和与原告相同(近似)的装饰装潢,以上使用方式足以使公众联想到原告经营的“益禾堂”品牌,进而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
同时被告广州益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益禾”为字号,该字号与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益禾堂”商标近似,极具暗示性,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而三被告之间属于关联公司,财产人员高度混同,相互之间界线模糊,存三者人格混同,进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
代理人在接受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后,综合梳理案件基本事实,认为本案主要难点在于认定:
(1)被诉行为属于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金额;
(3)三被告应对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为充分证明原告方观点,代理人通过直接与被告的加盟商协商,取得了部分加盟合同,并通过前期行政投诉获得的线索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调取了被告加盟店铺的店铺照片、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的等材料,证明被告的加盟商实际使用行为与被告相关联,是在被告的指导及管理下进行的,被告的行为既侵犯原告商标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被告益禾餐饮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益禾”字号,在茶饮行业提供同种商品或服务,足以产生混淆,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原告提交了大量新闻报道,奖项、原告加盟店铺名单、照片以及被告的加盟店铺照片,证明原告商标知名度、美誉度高,原告的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永利联合、被告幸福堂存在众多加盟商,侵权规模大,范围广及侵权恶意明显,进而作为判赔金额的考虑因素。
此外,代理人通过工商查询,侵权材料梳理,被告网站查询,以三被告对外展示的经营地址相互重合,公司人员混同,被告永利联合与被告幸福堂财务混同主张三被告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
最终该案获得胜诉结果,法院认定“益禾堂”品牌的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幸福堂、被告永利联合停止侵害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0万元;被告益禾餐饮停止使用含“益禾”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ABOUT
半岛综合体育律师的心里话
Q:“有遇到什么难点吗?”
小龚:在针对招商公司商标侵权的案件中,最大的难点是怎样将加盟商的实际使用行为与被告关联,从而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明这点的证据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监督局查处的假店取得的加盟材料,另一方面是我们通过向假店发函取得的加盟材料。这两个取证环节都让我印象很深刻。团队的律师在一周内穿梭5个城市,前往8个市场监督局调取证据。我们还发了8批近700封律师函,与一百多家假店取得直接联系。他们有的人是辛辛苦苦反被骗,有的人是知假卖假,有的人积极配合立即改正,有的人“据理力争”顽强抵抗,甚至有人心态崩溃,意图自杀,我们在短短的时间内看到了百态。
Q: “取证过程中有没有趣事发生?”
小龚:整个律师团队在取证过程中喝了不少冒牌的益禾堂,有一次打算找一家真的益禾堂喝,结果喝到假的。甚至一条街上三家益禾堂都是冒牌的。
Q: “拿到判决书后是什么感觉”
小龚:案件审理耗费了一年多,就我个人而言,法院未能支持惩罚性赔偿小有遗憾,但是仍认定了高判赔额,还是很开心的。不管怎样,打假的这条路,我们会坚定地陪伴益禾堂走下去,我们不想也不愿看到踏踏实实做品牌的益禾堂反被“正品益禾堂”或其他假冒品牌拉进沼泽,让市场原本健康的竞争秩序被毒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