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文件不同语言版本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18点击次数:410
外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为方便外商理解,往往各种法律文件(包括合资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都是中英文两种版本,甚至有的文件只有英文版,没有中文版。而各地商务部门往往只对中文版本进行审批,对英文版不进行审批,或者要求有“如对两种版本有不同理解,以中文版本为准”的约定。
我们接触的很多外商都对商务部门的这种要求不理解,因为英语作为全世界通用的语言,便于外商理解,而无论多么高水平的翻译,都可能会有不够严谨、准确的地方,所以要求以中文版本为准,明显不利于外商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这种语言的要求有可能会成为谈判的重要障碍。
实践中,我们可将中、英文条款并行排列,同时约定“两种版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可以便于商务部门的审批,也便于外商投资项目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