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面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6.18点击次数:357
一、维权重点
网络维权之所以困难,是由互联网的特性导致的。互联网中信息易被修改删除的特点要求权利人高度重视取证;互联网中信息发布者往往并非实名且可自由退出,造成权利人难以明确侵权主体身份;互联网缩短了地理距离,侵权人可能遍布各地,不仅增加了维权难度、成本,也要求权利人了解管辖规定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一)固定侵权证据
一旦发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在采取任何维权措施之前必须做好取证工作,以免侵权证据流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采取公证方式取证,公证书的专业性和认可度较高,除非出现重大瑕疵,不管是向有关部门投诉还是采取诉讼手段,都会得到认可。近期,存证云、可信时间戳、公证云等电子存证平台越来越多的被用来进行电子证据取证,也有一些在诉讼中得到认可的案例。对于需要控制成本的案件,可以在对比收费情况后,自行选择取证方式。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取证十分重要且对专业性要求高,建议由专业人士协助取证。
(二)明确侵权主体身份
固定侵权证据后,不管是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还是提起诉讼,都需要明确侵权主体身份,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解决方式。
1、通过网站进行查询,如查询实名认证信息,ICP备案信息等;
2、通过与侵权人建立联系获取信息,如通过交易方式获取侵权人信息;
3、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索取信息。
(三)确定管辖法院
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能会有几个法院有管辖权,选择不同的法院会对维权成本、时间甚至判决结果产生很大影响。权利人首先要了解有哪些法院对自己的案件有管辖权,然后通过检索案例,分析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裁判观点、维权成本等因素,确定对自己更有利的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暂且不表。
二、维权手段
提到维权,大多数人都会想到诉讼,其实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一概选择诉讼,很可能付出大量成本和精力而不能起到理想的维权效果。一般有以下四种维权手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
(一)直接向侵权人发函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可以以权利人名义向侵权人发函,也可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成本低、耗时短,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效果,因为很多侵权人认为自己没有侵权或者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影响,收到函件后往往不愿意纠正。
(二)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人是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平台才能够实施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这也就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权利人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依据。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对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内容要求较高,很可能因为通知中缺少必要信息导致后续诉讼中认定通知无效,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该通知后无需采取必要措施。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权利人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上述部门对相关侵权行为有查处的权利。这种方式的缺点主要在于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没有法院专业,采取措施会比较谨慎。
(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依然是权利人有效维权的主要方式,原因在于法官通常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及办案经验,给予的救济方式也比较多样,包括禁令(停止侵权)、损害赔偿、消除影响等,能够更好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缺点主要在于耗时长、成本高、对于证据的要求较高。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会因权利人放任不管而消失,反而会愈演愈烈甚至产生严重的后果。权利人应认识到维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掌握一定的维权策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上内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