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资讯(6.13-6.19)
发布时间:2022.07.28点击次数:143
01 涉老诈骗典型案例:一公司共向11万余人吸收资金逾132亿
在涉老非法集资案中,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应把追赃挽损作为办案重要内容。
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典型案例覆盖了投资养老产业、预定养老公寓、销售收藏品、提供老年人诊疗服务、代办“养老抚恤金”等多种养老诈骗典型手段,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养老诈骗相关罪名。
据通报,当前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主要利用了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与当代社会热点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相互交织,诈骗话术、手段“迭代升级”、复杂多变。主要表现有:第一,以小恩小惠、亲情关怀吸引关注、骗取信任,再通过虚假夸大宣传、高额回报承诺等骗取大额财物。第二,打着养老政策、前沿科技、金融创新等旗号,利用老年人接触不多的新概念、新名词塑造“政府支持”“经营正规”“前景无限”等假象,对老年人迷惑性不断增强。第三,黑灰产业助推养老诈骗。比如,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针对性的编排话术、编造产品或项目,实施精准诈骗,让诈骗更容易得逞;利用非法互联网广泛引流,波及范围更广;利用非法支付平台迅速汇聚、转移资金,造成损失更大。
今年4月,为期半年的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启动。数据显示,专项行动以来,检察机关已批捕以养老为名实施的欺诈类侵财案件和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欺诈类侵财案件160余人,起诉660余人。
典型案例显示,2012年底以来,曹某铭设立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以下简称“爱晚系”公司),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老龄产业”为幌子,由组建的负责集资的团队向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规模、投资价值,并许诺给付年化收益率为8%—36%的高额回报。
为了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爱晚系”公司集资团队成员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如,免费发放鸡蛋、米、油等生活用品;吸引养老群体参加公司活动,向老年人宣讲老龄健康、老龄金融、老龄文化等公司六大老龄板块,夸大宣传养老产业前景、规模;使用极少数集资款设立根本不具备养老条件的养老社区、打造居家服务项目等,组织老年人参观、试住;邀请影视明星广告代言,等等。骗取宣传对象的信任后,“爱晚系”公司通过与其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方式收取集资款。
至2018年4月,“爱晚系”公司累计向11万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2.07亿余元。曹某铭将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金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少部分用于对外投资。2018年5月,曹某铭因担心资金链断裂,大量转移、隐匿资产,销毁、掩藏证据后逃往国外。案发时,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46.98亿余元。至提起公诉时,依法追缴涉案财物折合人民币7.2亿余元。目前,资产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9年1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某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曹某铭上诉,2020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追赃挽损工作关系到参与集资的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应当把追赃挽损作为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工作内容。”最高检在典型意义中指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往往因非法集资人将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或者不负责任的投资,导致案发时资金链断裂,给追赃挽损带来诸多客观困难。检察机关在追赃挽损中要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做到应追尽追。要注意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依法追究洗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从中发现、追缴涉案财物,提升追赃挽损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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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经营者不得借优势限制竞争,要健全审查制度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
前述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拟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与此同时,还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澎湃新闻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将于6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安排审议8部法律案,包括体育法修订草案、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黄河保护法草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其中,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杨合庆介绍,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上,杨合庆表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既有总扩性的规定,比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同时也有针对垄断行为类型规定的细化规则,比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了专门条款。
与此同时,如何完善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经营者集中审查问题也颇受关注。“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杨合庆表示,关于垄断协议方面:
一是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的“避风港”规则。
二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也就是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不直接参与,自己不订立垄断协议,但是组织别人制定垄断协议,妨碍公平竞争。
三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
与此同时,关于经营者集中方面,前述草案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此外,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终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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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拟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提高罚款幅度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稿拟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
澎湃新闻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将于6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安排审议8部法律案,包括体育法修订草案、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黄河保护法草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农产品质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