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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综合体育-男子伙同他人偷电瓶未遂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24-05-28 作者:半岛综合体育

本网讯(余铜南)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平易近法院审理了一路偷盗案,一审讯处被告人徐光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

2010年6月16日清晨,被告人徐光强伙同徐某、徐某某、邹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装有撬棍、钢筋钳、手套等东西的黑色帆布年夜提包,窜至丰城联通电厂二基站院内,撬开装有12只蓄电瓶的房间防盗门,剪断12只蓄电瓶的电缆线,并将房间内的4只蓄电瓶搬出放在院子门坎上,徐某某将1只蓄电瓶搬至杨溪村旁一座小庙边,在搬运途中被蹲守的平易近警就地抓获,被告人徐光强等三人闻声逃脱。经丰城市价钱认证中间判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平易近币907元,所盗蓄电瓶每只价值人平易近币600元,上述财物价值总计人平易近币6667元。

2011年6月1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徐光强开车载同案犯徐某、邹某窜至丰城市梅林镇朱山村山背组四周的南边水土壤方工地上,偷盗停在路边的一辆工程车上的电瓶时,被工地人员发现,邹某被就地抓获,被告人徐光强和徐某逃走。经丰城市价钱认证中间判定,所盗电瓶价值人平易近币119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光强以不法据有为目标,伙同他人奥秘盗取财物,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已组成偷盗罪。被告人徐光强两次实行偷盗时,因意志之外的缘由而均未得逞,属犯法未遂,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惩罚。被告人徐光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惩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뵺�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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